郑重声明:上海居住证积分网(启课)是非官方的积分落户信息民间交流网站,所分享的政策、资料、解读等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所在位置: 上海居住证积分 > 上海居住证积分服务大厅 > 户政服务 > 租赁住所备案 > 上海租赁住所备案

上海租赁住所备案

发布时间:2022-01-19 15:56:45 阅读量:
导言

为落实《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文件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实施网签。目前,合同网签和合同登记备案是两个独立环节。

如果是租房办居住证,需要上传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备案通知书》),7月起,办理租赁备案有了新的要求,需要先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住房证明样张及合同示范文本另附,或至知识库查询)。

上海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材料及流程

个人办理

单位办理

申请代办

告市民书

广大市民:

为落实《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

文件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要求本市住房租赁合同实施网签。需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的市民,如提供下列7种类型之-的住房证明,必须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緣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未办理合同网签的,如经过房产中介、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应通过上述机构和企业实施合同网签:如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合同网签。

办理合同网签受理点:

    1.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张杨路受理点:张杨路2899号3楼租赁受理窗口。

    2、人民西路受理点:惠南镇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租赁受理窗口,

    3、高科西路2122号。

咨询电话: 962269

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https://zfzl.fgj.sh.gov.cn/


目前,合同网签和合同登记备案是两个独立环节下阶段将逐步实现网签和登记备案一体化。

1.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通过市租赁平(www.shzfzl.gov.cn)签约系统制作文本、进行签署。

2.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

租赁合同备案后可提供多项保障和福利

1、首先可以让平台掌握更多的租赁市场信息,为今后更多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最终受益的将是老百姓。

2、备案制将确保承租人享受“福利”。本市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从10月1日起,申请人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  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各类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需要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方可实施。
点击查看上海积分政策栏目

办理依据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文件,本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2018年7月1日前签订的非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可以继续使用到7月31日)

网签范围

出租人持有的住房权属证明属于下列七种类型之一的: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不含蓝卡和白卡)。

办理单位

如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应通过上述机构和企业办理网签手续;

如租赁当事人确属自行成交的,可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即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手续。

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

申请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到场(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为自然人且有共有人的,双方至少有一人到场)。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住房权属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自然人出租方委托共有人申请网签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 、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自然人出租方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网签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提供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应当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二)未办理合同网签的,如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应通过上述机构和企业实施合同网签;如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实施合同网签。

(三)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现场承诺提供的网签合同真实有效,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补充要点

房地产权证等住房证明上,产权人过世的,当事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地产被抵押的,当事人仍需提交住房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收取复印件。
产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公共租赁房项目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住房包括:

  1、已取得产证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尚未取得产证的,若属集中新建项目的,提交公租房公司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属配建项目的,提交开发企业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企业与公租房公司的房屋移交证明文件。商办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区政府相关证明文件。

来源: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推荐了解

上海居住证查询 交流群
上海居住证查询 考证指导
上海居住证查询 留学服务
上海居住证查询 学历提升
上海居住证查询 档案服务
上海居住证查询 1V1咨询
手机扫码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电话

021-65378891
积分群 积分群

交流群

上海居住证积分交流群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上海居住证积分公众号
上海落户咨询 上海落户咨询

落户咨询

积分首页 积分首页

返回顶部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