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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1-18 10:23:43 阅读量:
导言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的,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指的就是住房公积金,一般简称其为公积金。

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金,国家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房,每月从大家的工资中扣一部分钱存起来,同时单位也同比例的为员工存一笔钱,不管是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缴存部分,都会存入员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都是员工的钱,等到员工需要买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候就可以把这笔钱取出来用。

上海户政服务之“公积金”

个人办理

单位办理

申请代办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4、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文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须经所有应缴职工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公章。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单位缓缴原因的证明材料:

1、濒临破产的企业应提供经审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已停产的企业应提供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3、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审批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当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5、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3)同意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职工本人签字《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先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内容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应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单位不得在提供的需要职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伪造职工签名或违背职工意愿强制职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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