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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苏州人才落户政策放宽!本科直接落户!未来将…

来源:上海居住证积分 发布时间:2020-10-15 10:37:55 阅读量:

在2020年1月6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要求,落户草案一出来,就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

目前该草案已经通过,具体执行日期待定。也就意味着人才新政已成定局,苏州落户门槛放宽。其释放的信号十分明显,2020年一场抢人大战即将开启。对于苏州楼市来说,尽管现在被疫情按下暂停键,但不可否认的是,落户政策将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需求量,疫情过后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苏州楼市的发展。

最新的人才落户政策分为在苏州工作和没来苏州工作的:

一、没来苏州工作的,只要是本科既可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二、已经在苏州工作的,放宽落户门槛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公告原文如下:

根据市领导指示,依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我局就《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通知(草案)》)于2020年1月6日至1月17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背景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明确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我市以此为契机,同年7月制订发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了我市人才引进落户相关政策,较好地服务了苏州经济发展需要,受到各类用人主体和广大人才的欢迎。但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需要,政策中一些人才引进限制措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代办落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政策有效落实。为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新近出台的人才政策,有必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在立足实际的情况下,对人才落户政策适度调整优化是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增强竞争力的合理需求,且政策依据充分可行。

2019年5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牵头组织课题研究,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先后赴天津、广州、杭州、西安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6月向市政府提交了调研报告,7月至9月期间,会市人才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起草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方案,先后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板块对方案进行了多次会商研讨,形成了多稿方案调整建议。11月再次将深圳、南京、宁波等作为对标研究城市,分析政策利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修改完善。11月20日,市领导召集人社局、人才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对方案进行研讨论证,经进一步深化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通知草案经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于2019年11月底前进行专家论证,并再次修改完善,2019年12月下旬形成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集主要结果

《通知(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共计498条,其中电话266个,电子邮件219封,书面建议1封,“12345”热线工单1个,寒山闻钟论坛网帖11个,归纳整理后有效意见主要有以下6类:

1.留学回国人员学历与国内人员学历要求应保持一致。《通知(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国内本科学历落户年龄限制,但未限制留学人员落户年龄。

2.《通知(草案)》第一条“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第二条“(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对男女年龄的限制有差距,有对女性不公平之嫌。

3.建议取消第一条“(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本科学历人员“全日制”的要求。

4.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均求“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建议取消人事档案的限制条件。理由包括:人事档案移转的流程繁琐,部分人员不知道档案存放何处;人事档案已遗失;存在一部分人员不方便转移档案;简化办理流程。

5.建议落户年龄和社保缴纳期限进一步放宽。

6.放宽人才落户门槛会推高苏州房价,不赞成出台相关政策。

三、分析研判

经商市人才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拟采纳其中前2类意见,其余4类意见拟不采纳,具体如下:

1.《通知(草案)》中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的规定参照了《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苏人通〔1999〕280号)的规定,并沿用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做法。考虑到公平原则,且包括南京在内的其他对标城市对留学人员并无特殊规定,建议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年龄的规定与国内相同学历人员保持一致。

2.《通知(草案)》中男性、女性的年龄区分考虑到了当前我国男性、女性退休年龄的不同,但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存在易引起妇女享有平等权利争议,且南京、深圳、广州等对标城市对男性、女性落户年龄没有进行区分。根据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9〕10号)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故将女性落户年龄调整至与男性相同的45周岁是可行的,因此建议采纳公众的意见。

3.提出该意见的公众大部分并未注意到《通知(草案)》第二条中对“本科学历”并未要求“全日制”,意味着只要符合“本科”学历要求,并在苏缴纳社保就可以落户。第一条“全日制本科”的要求为“先落户后就业”这一新增的落户方式提供了一定的约束性,预留了政策弹性,第二条的设立又保证了相关人群能够顺利落户,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

4.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人事档案不由个人保存,而是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归档,正常情况下不会存在遗失的情况,如有遗失应当申请补办。人员档案跟随户籍转移,不仅有利于城市管理,对落户人员自身发展也是大有裨益,同时该条件的设置能过滤相当一部分只为了“户籍”而不是真实“落户”意愿的人员。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是可以适当减少或优化档案转移过程中的流程问题。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

5.《通知(草案)》对落户年龄和社保缴纳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考虑:一是考虑到我市当前外来人口流入特征、产业结构特点、社会公共服务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突出重点、精准引才”原则,设立了相对最优的条件,有利于配套公共资源逐步平稳过渡,并为将来的政策调整预留空间。二是与南京、杭州等城市进行对标参照,总体而言,当前规定虽与宁波、西安等少量城市比较有更多约束,但较杭州、广州、深圳等城市则更为宽松,与南京则整体相当。三是此次拟调整政策在年龄、社保缴纳上与现行政策相比已有明显放宽,即“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即可;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的人员,年龄限制从30周岁放宽至35周岁,社保缴纳时间从2年大幅放宽至6个月。另外本次通知适用苏州大市范围,与部分县、市区相比,各项规定放宽的幅度更大。《通知(草案)》中关于落户年龄和社保缴纳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当前情况下更为适当,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

6.《通知(草案)》的制定实施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户籍改革的政策导向和主动应对城市竞争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才落户政策调整是苏州整体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在立足我市实际的情况下,对现有人才落户政策适度调整优化为人才落户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但不必然导致房价上升。 人才的是城市发展最核心的要素,短期的人口压力和矛盾可以通过推进城市公共服务硬件和软件的建设进行化解,适度放开落户会形成促进就业、拉动消费、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的良性循环。因此该意见不采纳。

四、下一步计划

根据公众意见反馈,经相关部门会商,形成《<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的汇报》,提交市领导初审。通知草案拟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目前已经完成社会公示、廉洁性审查、公平性审查等程序,在市领导初审同意后,我局将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并提请转批司法局法制审核,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决定公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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