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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5 10:33:08 阅读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规〔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

来沪人员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还须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领《居住证》。

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下办理的,还须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第六条(受理居住证申请)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线下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居住证制作签发)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第八条(不予办理情形)

居住在违法建筑或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领取)

申请人领取《居住证》可以选择线下领取或快递送证上门。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受理回执。

申请人选择线下领取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选择快递送证上门的,送证上门仅限本市范围。

第十条(居住证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址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挂失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换领、补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系统中提出制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居住证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居住证代办)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管理与服务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十六条(办证收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重新申领或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第十七条(优化服务)

公安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居住证申办线上办理途径,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不断优化服务体验。

第十八条(过渡条款)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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