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0年版) 一章总则 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城市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申请人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打分,总分达到规定分,可以申请本市居民户口的申请。 第三条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积分入户的全面协调和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市场监管、税收、住房资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best终进入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非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七条积分入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分申报、审核、审核、公示和入户办理阶段。 第八条积分入户 2019年申报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日;积分入户 2020年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31日。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窗口提交。互联网应用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在“武汉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注册。窗口申请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外,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信息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分审批结果。根据审计结果,市公安部门应当将入户人员名单至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向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如有变化,在处理周期内不予调整。申请人获得的分数在当前时间内有效,下次申请时将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受理、审查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审查部门提出上诉,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异议经核实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章综合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正负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分=奖金指标得分之和-奖金指标得分之和。 第十四条积分入户奖金指标和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i)法定和稳定的居住指数,best高得分为50分: 一。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累计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房的,累计30分; 三。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年累计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四。申请人自愿退出政府类公租房的,累计15分。 (2)社会保险指标。根据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积分,每年累计5分,best高分50分。 (三)居住证索引。每年持有全市有效居住许可证best多5分,best高分50分。 (4)年龄指数,best高得分30分: 一。18-30岁累计30分; 2。31-40岁,累计20分; 三。41-45岁累计10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本市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费年限累计为3分,best高30分。 (vi)教育水平指数,best高得分为30分: 一。大学学历,10分; 2。本科20分;本科30分。 (7)技术职称索引,best高得分为10分: 取得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本市紧缺、在本市就业、创业满一年的中级劳动者,得10分。 (8)纳税指数,best高得分为50分: 一。申请人是本市合法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年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累计10分,每增加1万元扣5分; 2。申请人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独资投资者、合伙合伙人,其投资份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的,企业年应纳税额达到10000元,累计10分,每增加10000元加5分; 三。申请人是本市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纳税额达到20000元,累计10个百分点,每增加10000元,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减征50个百分点;豁免政策,每一年累计2分,累计best多20分; 四。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工资、工资、劳动报酬等收入项目),累计缴纳10分;应付税款2000元,累计20分,每增加2000元,增加10分,累计50分。 9号。区域指标申请。如果申请人申请进入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将累积10分。 第十五条积分入户的减分指标和得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欠税。截止申请日,仍欠税的,扣20分; 2。不诚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每人扣5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内每次行政拘留记录扣5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犯罪记录的,每次扣150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当年积分入户申请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已入户的,取消其积分入户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有关期限要求,除另有规定外,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标得分的评审和评分标准的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