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开展本年度用人单位自主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公告。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用工情况如实申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申报数据进行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未按期如实申报当年年度用工情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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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单位自主用工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自主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书面审查)对象: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书面审查)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申报(书面审查)方式:为便于用人单位实施申报,2023年度劳动用工数据实行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注册申报。具体申报(书面审查)指南、填写须知和咨询电话可进入申报页面查询。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派劳动关系协调员为用人单位的申报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帮助用人单位开展用工申报(书面审查)工作。
五、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用工情况如实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部门将根据申报数据进行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未按期如实申报2023年度用工情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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